曾獲「最佳職場」的HYBE,被指控對離職員工施加不公平枷鎖!
根據《京鄉新聞》的報導,外界開始擔憂,曾被譽為頂尖職場的HYBE,實際上對離職員工設下了「枷鎖」。
據確認,HYBE要求許多近期離開旗下子公司唱片公司的員工簽署保密協議。這不僅適用於最近辭職的ADOR員工,也涵蓋過去離職的其他唱片公司員工。
這些保密協議中最具爭議的部分是競業禁止條款。HYBE要求多數離職員工同意以下條款:
- 辭職後一年內,不得受僱於或與同業或類似產業的公司合作。
- 辭職後一年內,不得成立或經營同業或類似產業的公司。
換句話說,離開HYBE的員工不僅被禁止在競爭的娛樂公司工作,也無法在相似領域從業長達一年。這些協議的簽署由HYBE首席人力資源官、現任ADOR執行長金柱榮監督管理。
然而,專家指出,對一般員工施加的競業禁止協議,尤其在沒有提供額外補償的情況下,幾乎無法具有效力,且可能侵害勞工選擇職業的自由權。
競業禁止協議通常出現在半導體等高技術產業,以防止機密資訊外洩。但娛樂產業中許多人認為,HYBE對此類條款的運用是過度限制。
業界人士表示,雖然某些職位有時會涉及保密或著作權相關協議,但強迫非高階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尚屬罕見。有評論甚至指出:「HYBE不正是靠挖角其他經紀公司的人才成長起來的嗎?」
一位匿名勞動律師表示:「這根本是浪費紙張,沒有法律效力。看起來像是壓迫員工的工具,不公平地侵犯了他們憲法保障的選擇職業自由權。HYBE 內部法務專家一定有告訴管理層這些條款沒效力,但依然執行,顯示高層施加了強大壓力。對員工而言,這就像是被強迫不能離職的壓力。」
尹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盧鐘恩補充:「競業禁止條款的範圍過於廣泛,可能侵害員工的職業選擇自由。最高法院判決指出,競業禁止協議雖可能有效,但必須在合理範圍內,因為選擇職業自由與工作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缺乏合理性的協議,即使員工同意也無效。」
據報導,HYBE也要求部分離職員工簽署不訴訟協議,承諾不會因任職期間發生的任何問題對公司提起訴訟。
此類協議通常用於已有爭議或訴訟進行中時,但據稱HYBE即使在員工離職當時沒有爭議,也要求簽署。
此外,HYBE對離職員工簽署的保密協議(NDA)設定「永久」保存期限,違反了《個人情報保護法》。根據《勞動基準法》與《個人情報保護法》,與就業相關的文件必須在離職後保存三年,並於三年後五日內銷毀。
律師盧鐘恩解釋:「人事相關文件不可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若超期,公司將有違反《個人情報保護法》之風險。只有經前員工明確同意,才能將發證明文件等特定文件保留超出期限。」
一位跨國公司人資主管表示:「大多數全球企業在聘用時都會要求簽署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並通常提供合理補償。HYBE的情況看起來更像是施壓手段。解讀也取決於這些合約是適用於所有員工,還是僅限特定職位。」
律師盧鐘恩進一步警告:「若未針對特定爭議就要求離職員工簽署廣泛的不訴訟協議,嚴重侵犯勞工權利,且極有可能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被判無效。」
對此,HYBE回應:「離職員工提交的文件均經法律審查,並按標準流程處理。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員工離職後一年內加入或從事同業或類似產業,考量到內容創作與創意工作為行業核心。」並補充說:「不訴訟協議是為了確認在職期間使用或創造的公司資產屬於HYBE,並防止因在職期間產生的問題提出訴訟。所謂的『永久保存』指的是文件的存放期限,並非文件具備無限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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