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繼承到還得幫忙繳稅?遭判違憲後2年內須修法 財政部先訂新處理原則防爭議
一名非婚生女兒,原本與父親並無密切往來,卻在父親過世後,因其妻與子女選擇「拋棄繼承」,被迫獨自承擔高達5,700多萬元的遺產稅,引發社會關注。這起個案源自《遺贈稅法》對「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課稅規定,引發繼承與稅制間的公平性爭議。
憲法法庭於2024年10月28日作出判決,認定現行法規部分違憲,限期兩年內完成修法。為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財政部昨(28)日公布修法前過渡期的作業處理原則,針對不同繼承情況訂出具體稽徵作法。
釋憲案例揭制度漏洞,非婚生女兒扛稅引爆公平爭議
根據案情,這名父親在去世前兩年內,曾將大量股票贈與配偶,雖符合「夫妻間贈與免稅」的原則,但依據《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這筆贈與仍須「擬制」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然而,在他死亡後,原配妻子與子女選擇放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僅剩非婚生女兒。儘管她未取得父親生前贈與配偶的股票,卻依法被列為全案唯一納稅人,需繳交全部遺產稅,金額超過5,700萬元。
憲法法庭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違反平等原則與財產權保障,因此在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中裁定部分違憲,限期兩年內修法,並要求主管機關檢討實務操作的公平性。
憲法法庭強調,應合理區分「實際受益人」與「納稅義務人」,避免讓未受益的繼承人獨自負擔高額稅款。
配偶稅單另開、拋棄繼承者免負責,財政部訂過渡期處理原則
為回應憲法法庭裁定,財政部於昨日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明確訂定在修法前的處理機制。
原則自2024年10月28日(釋憲判決日)起適用,適用至未來法條正式修正公布前一日,涵蓋範圍包括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救濟中、尚未繳納案件,以及尚未發生的繼承案,目前盤點約有百件相關個案。
財政部說明,原則核心在於依「擬制遺產」與「非擬制遺產」比例,分開計算遺產稅並開單。
以遺產總額6,500萬元(其中500萬元為擬制遺產)為例,若全案遺產稅為275萬元,擬制遺產產生的稅額為21萬元〔275×(500÷6,500)〕,由配偶繳納;其餘6,000萬元產生的254萬元稅額,則由全體繼承人繳納。也就是說,實際受益者應負擔其所對應的稅款,而不再由單一繼承人全數承擔。
若配偶與子女皆已拋棄繼承,依新處理規定,擬制遺產部分的稅額不可再向配偶或其他繼承人課徵,且也不得強制執行該部分遺產;簡單說,未繼承就無需繳稅,防止再次發生「無所得卻需納稅」的情況。
配偶扣除額納入擬制遺產,減稅空間明確化
此外,在遺產稅申報時,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需共同辦理申報作業。
針對配偶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財政部也明訂擬制遺產可列入配偶財產計算基礎,有助提高扣除額、進一步減輕稅負。
舉例來說,若配偶剩餘財產為4,000萬元,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財產的一部分,則可列報扣除額達1,250萬元。
為了簡化程序,稅務機關也允許配偶與繼承人就各自稅單申請延(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若繼承人已繳清其應繳部分,即可申請遺產移轉證明,無需等待配偶繳清全部稅款,這對於實務繼承作業而言,大幅降低不確定性跟行政障礙。
財政部強調,此次訂定作業原則目的,在於尊重憲法保障的平等與財產權,並保障租稅公平原則,後續將儘速提出修法草案,朝制度根本性調整邁進,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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