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兩岸條例單一戶籍 中央擬修法候選人登記須提供切結書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為落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單一戶籍的相關規定,陸委會、內政部今年7月拜會中選會研議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將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時提供切結書,列為候選人得否登記的要件。中選會委員會經討論後,決議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所提方案,將以此為基礎再與相關機關協調。
陸委會今年3月召開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其中討論事項涉及中選會為公職候選人「登記」時,均應符合兩岸條例的規定,不得持有中國身分證、定居證、護照及設有戶籍,為落實相關法令及政策,請各機關研商後續執行規劃。
內政部、陸委會今年7月4日拜會中選會研議是否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將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時提供切結書,列為候選人得否登記的要件。此外,內政部也提出,將候選人具結情形刊登選舉公報,並建議修改候選人登記調查表。
對於修法內容,中選會委員會議討論方向有二,第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21條規定,已有法律保留基礎,得據以修正《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15條,增列切結書為登記之備具之表件,未附切結書者不予受理。
第二,沒有提供切結書,就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應於《公職選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文規定,再修正《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中選會表示,選舉公報應刊登涉及有關候選人個人資料的事項已有明文規定,如僅以於該法施行細則規定,刊登候選人具結未具大陸地區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其他國家國籍的情形事項是否妥適,須審慎考量。
中選會指出,現行選舉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已列有聲明確無候選人資格的消極要件欄位,且已明列包含內政部所提建議增列欄位事項,至於候選人是否有大陸地區以外其他國家國籍,並非候選人的消極資格要件,與國籍法規定公職人員就職後的辦理事項,係屬二事。
中選會委員會最後決議,尊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拜會所提方案,以此為基礎再與大陸委員會、內政部或其他機關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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