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納金保法9月中生效 訂出10大紅線 未來民眾可向評議中心申訴
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為金保法)管轄將從9月15日起開始生效,第一波受納管的融資租賃業者共有13家,涵蓋中租、裕融、和潤、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與旗下融資租賃公司,未來消費者若遇到消費爭議,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13家融資租賃9月中納管,目標未來1年納管41家
融資公司過去淪為三不管地帶,引發亂象叢生,金管會已在今年6月30日公告,將納管12家融資租賃公司及修正發布4項金保法授權子法,生效日期由金管會另定;如今金管會已拍板將公告及子法訂於2025年9月15日生效。
另外,金管會表示,在中租迪和主動告知下,並經由本會確認,中租迪和旗下所屬的「創鉅有限合夥」未來仍會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因此新增公告這家為納管對象,使得第一波適用家數從原先的12家增至13家。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林志憲指出,首波適用業者共有13家,若融資租賃業者違反金保法授權子法相關規定,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這13家融資租賃公司分別是,中租迪和、合迪、中租汽車租賃、仲信資融、裕融企業、新鑫、裕富數位資融、和潤企業、和勁企業、和潤興業、日盛台駿國際租賃、日盛台駿全實業、創鉅有限合夥。
新案可尋求評議中心申訴,舊案找北市租賃公會
林志憲也說明,消費者與融資租賃公司所簽訂的契約若是在9月15日之後,若有不當收費、超貸、暴力討債、代簽空白本票者等情事,消費者皆可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訴;但若是屬於舊案(契約簽訂在9月15之前),就沒有辦法尋求金融評議中心申訴管道,若有消費爭議,金管會將請租賃公會轉知各會員機構處理。
金管會納管融資租賃公司主要分為三階段,其中,第一階段是9月15日起針對四家租賃上市集團旗下所有的融資租賃公司共13家;第二階段則擴及至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共13家;第三階段則把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共15家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目標在2026年9月預計總共納管41家融資租賃公司。
10大規範不得踩紅線,最高可處1千萬罰鍰
金管會也透過新聞稿提醒,融資租賃業納入金保法適用後,應依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利率及費用之揭露:融資租賃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另外,業者應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融資租賃業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的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三、融資租賃業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KYC)程序,瞭解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的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的還款能力、所能承擔風險相符。
四、融資租賃業提供的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的價值。
五、融資租賃業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的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的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六、融資租賃業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七、融資租賃業不得有代簽章、使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的本票、未經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
八、融資租賃業與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九、如經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業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業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
十、融資租賃業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