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缺口艱困「多重打擊」!預售屋解約「對消費者不公怪象」現形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央行打炒房、銀行限貸,衝擊房市與購屋民眾,預售屋解約現象出現!許多早在2021~2023年間簽下預售屋合約的民眾,原先規劃以7至8成的房貸順利交屋,卻在面臨實際交屋時,被銀行告知僅核貸6成5、甚至更低的貸款比例,面對突如其來的資金缺口往往高達數百萬元,因此消費者唯有選擇「解約」,卻又不得不面對鉅額違約金與合約法律責任的雙重打擊。
知名前消保官、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靳邦忠表示,預售屋交屋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預售屋在未辦理第一次移轉登記前,原則上不得任意轉售,一旦消費者預期無法如期交屋,選擇解約或願減價轉售於需求者(潛在買家)時,須經過業者同意換約,才能完成買賣手續。甚至有民眾請業者協助換約,結果業者以法律規定為由不同意配合辦理换約,「只願意以原價解約買回,或者買方賠償15%違約金走人」,業者仍保有原屋重新抬價銷售的權利。
靳邦忠舉出實例說明,新竹地區幾年前房價較低,當時有買方以每坪25萬到28萬元買入預售屋,現在漲到42萬,想以35萬轉手,公司同仁已幫他找到6位買主,請業者幫忙換約;結果業者以法律規定為由不同意配合辦理换約,只願意以原價25萬解約買回,或者買方賠償15%違約金走人,業者仍保有原屋重新銷售的權利。消費者不但無法將房屋釋出、或找尋其他買家減輕損失,使法律關係仍然存在於業者與原買受人之間,甚至還被迫接受「由業者回收、消費者單方面損失」的不對等條件,導致這樣的法律結果,絕非當時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的立法意旨。
根據地政司函釋,若透過讓渡書進行契約轉讓,仍屬於違規「換約」行為,可處以新台幣50至300萬元罰鍰。靳邦忠說,儘管法律承認讓渡契約的私法效力,但實務上業者多以不願承擔「行政風險-即我也會被罰」為由,拒絕換約要求,使得原買受人即便願意接受罰款想降價求售於接手者,也無法脫身,使預售屋市場處於封閉狀態。無法自由買賣,便沒有成交「量」,無「量」有何降「價」空間可言;所以如何使房價回歸到市場上合理價格,回饋於想真正購屋的消費者,並維持市場的公平的交易秩序,是目前主管機關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此外,《平均地權條例》對於「例外情形」而准予預售屋可換約,靳邦忠認為,漏列了「減價賠售」事項,如能增列一項「低於原買賣契約總價金xx%以上者」可進行換約。當時禁轉條款是為了防止消費者炒作而讓房價不斷升高,現在消費者願意承擔景氣反轉的風險主動降價,反面推論應該是沒有予以禁止的理由。但為求明確降價審核標準,建議直接由主管機關逕予訂定明5、8、10%擇一公告。如此「除外」增訂理由,才有其正當性,不會讓民眾誤以為在幫投資客解套;以不用修法直接公告的方式處理,也是目前突破上述瓶頸最簡潔的方式。
靳邦忠指出,針對特殊情況放寬轉讓限制,在市場下行或金融緊縮時,對於需要減價解約的消費者設立除外條款,應允許於《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以及內政部公告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公告」原六項除外條款中,增列一項「低於原買賣契約總價金xx%(或直接5、8、10%)以上者」可進行換約轉售,並設置明確降價審核標準以防造假濫用,這樣既可以解決未來三年將近40萬戶預售屋即將交屋,卻無法
換約的現實困境,也可活絡自住房屋買賣市場,使符合減價條件者,同意讓利於有意承購的消費者,可受惠於房價利益,卻不至於鬆綁成為投機漏洞。
靳邦忠表示,上述的建議及作法,既符合保障買預售屋消費者權利的宗旨,並可促進房屋市場交易量的流通與市場的透明化,這是讓消費者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另有管道跳脫現存的契約困境,但只有在消費者認同景氣衰退,願意減價出售的情況之下,才可以用到的除外條款。如此不至於使解約的預售屋標的,又回到業者手中,變成一個始終封閉的市場;更與契約自由無關,禁止條款是為了防止房屋不正當炒作,違反居住正義。當時業者就已經找了一堆學者做出評論,現在則是減價出場,讓價格回歸透明市場機制,因此合理的行政介入確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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