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力不夠」、「名額有限」, 招人不面試中高齡者,不行嗎?
近日,桃園市政府以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為由,裁定國籍航空在招募過程中存在年齡歧視,開罰新台幣3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其中,勞動部要雇主自行舉證,證明沒有歧視,這和過去的原則顯然不同。從法規來看,《就業服務法》針對就業歧視設有一般性的規定,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特別針對「年齡歧視」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勞工能夠提出自己因年齡遭遇差別待遇的事實,雇主就必須舉證,說明相關決定與年齡無關,或者是基於合理的工作需求或法律允許的例外情形。
中高齡促進法上路,對年齡歧視把關更嚴
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來看,允許的例外包括:若因職務性質的特殊需求而必須設年齡門檻,或薪資給付是依據年資、獎懲、績效等與年齡無關的合理依據,這些情況就不違法。此外,若有其他法律明確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或者為了鼓勵特定年齡層就業所採取的協助措施,這些也都屬於法律所允許的例外。
回來看這起國籍航空案例,當事人申訴表示,自己有超過9年的相關地勤工作經驗,連續應徵6項職缺,都沒有獲得面試機會。國籍航空用「名額有限」回覆,但這6個職務卻持續找人,就很難說服人。勞動部還發現,國籍航空全體594名員工當中,51歲以上僅20人(約3%),且大多數是主管或資深人員,從事基層工作的中高齡者僅2人。一年內錄用444名員工,其中51歲以上僅4人,占比僅1%。相對其他年齡層,錄取比例偏低,讓人懷疑公司存在系統性的年齡排除機制。
另一方面,國籍航空面對指控時,也提出多項理由,包括當事人居住地與工作地點不同、自我介紹有錯字,或履歷內容不符職務需求等。雖然如此,勞動部依然認為,這些說法沒有在最初調查階段明確提出,也難以排除年齡因素的影響,最終認定國籍航空未盡法律上的舉證責任,並推定拒絕面試的行為,就是因年齡導致,最終歧視成立裁罰
企業公開徵才,須以客觀標準為主
因此,建議雇主徵才時,應該訂定明確且公開的甄選標準,而且要跟實際工作內容連結,而不是用年齡、性別等無關的特質作為篩選條件。即使職務有特定需求,例如體能、專業證照或特殊技能,也應以客觀、合理的方式檢視應徵者是否符合,而不是用年齡作為簡化判斷的工具。
此外,若雇主在招募過程中必須排除中高齡者,則要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這項決定是基於職務需求、合理評量或法定例外,且公司所採用的甄選標準必須具備一致性與正當性,而非主觀判斷。主要原因是,如果雇主無法說明差別待遇背後的正當理由,有極高的機會構成就業歧視。
過去餐飲業也有同樣的例子,現場人員直接表示「40幾歲不行,但可以來面試看看」,理由是工作需要體力,認為45歲以下比較適合。當時主管機關雖認可餐飲工作對體力有一定要求,雇主可要求應徵者具備一定體能,但必須採取客觀、合理的測試方式,不能單以年齡判斷,因為體力和年齡沒有絕對關係。單憑年齡排除年長者,仍屬違法。
由此可知,篩選年齡是否構成就業歧視,關鍵在於年齡因素是不是這份工作的必要考量。而歧視又分為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直接歧視是明確以年齡為篩選標準,例如餐飲業說「40幾歲不行」;而間接歧視,是雇主表面上沒有設定年齡門檻,但實際用人時,還是把特定年齡層排除在外。比方說公司要求,求職者不能有老花眼,如果無法證明這跟職務內容有必要關聯,也可能構成對中高齡者的不利待遇,屬於間接歧視。
事實上,像航空業、服務業的例子,這些行業過去在招募時時常存在年齡或性別偏好等傳統做法,雖然一直有違法疑慮,但過去少有人主動申訴。如今民眾法律意識提升,政府對就業平等也趨嚴執法,這些潛在的歧視行為更容易被開罰。因此,建議企業將「偏好條件」轉換為「客觀測試」。例如將「需反應快、適合年輕人」改為「需通過30分鐘內輸入100筆資料、錯誤率低於2%之測驗」等與職務必要性相關的能力評估,並考量合理調整原則,確保徵才過程不因年齡造成不當排除,落實工作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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