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 主管機關待協商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0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與申請原則;但在場立委對於法案主管機關、為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權利的立法或修法時程,皆未達共識,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要求行政機關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在今年10月27日前完成立法或修法,訂定包含民族認定、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權利保障。行政院會5月15日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原民會主委曾智勇等人列席,繼續審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定義是指平埔原住民族群的個人,依本法規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
初審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台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核定,由申請人檢附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議會委員應為11人至23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額1/3;審議會的任務、組織、運作,委員遴聘、任期、迴避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院版草案規定,登記期間的限制是5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賴惠員版則將登記期限訂為20年。經協商後,初審通過條文維持政院版期限,但增訂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得由該族或個別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充認定程序,主管機關應予受理。
逐條協商時,在場立委對於法案的中央主管機關,仍有不同看法。行政院版及林宜瑾、賴惠員等提案,主管機關為原民會;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案,行政院應設平埔原住民族群委員會,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原提案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今天則改為支持鄭天財版。
另外,政院版草案規定,政府應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政治參與、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權利。賴惠員版草案中訂為2年內,林宜瑾則提出修正動議,將修法期限訂為1年內;鄭天財提案則要求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基本法。
經協商後,在場立委對於主管機關、立法時程未達共識,這2條文保留送協商。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牛煦庭裁示,本案初審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編輯:張若瑤)1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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