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放女網友在台78快速道路下車被撞死 二審認罪賠償50萬換緩刑
邱姓男子前年9月間晚間開車載蘇姓女性網友經台78線快速道路,竟因口角即應其要求暫停路肩放她下車離去,剛好嚴姓男子開車路過,天色昏暗突見她站在內側車道閃避不及而撞上,11天後傷重不治,一審認邱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月,上訴後認罪並先行賠償50萬,二審獲緩刑。
邱男辯稱,他載蘇女回家,上快速道路後,蘇女要求載她前往購毒,經他拒絕後,蘇女突然情緒失控說要下車,他當時有說這是快速道路,但蘇女仍要下車,所以他才會把車停在路肩放她下車,她當時情緒太激動。
他表示,蘇女下車後,曾立即未具名向110報警,表示看到快速道路上有名女子行走。他也說,他因為害怕讓她在快速道路上下車,她會發生危險,他也擔心有連帶責任。
嚴男於偵查中證稱,2023年9月6日晚間9時32分許駕車行經快速道路由東往西10.6公里處,本來開在外車道,看到前方車輛打警示燈,感覺外車道前方疑似有事故,所以他切到內車道,車速也有放慢,過沒多久就看到死者,並撞到她。嚴男所涉過失致死部分,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而蘇女也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腦水腫、下肢脛骨骨折、臉部撕裂傷等傷害,雖經緊急送醫救治,仍於同年月17日下午1時18分宣告不治。
一審認邱男明知蘇女當時情緒激動,無法預測她下車後是否會做出其他不理性行為,身為汽車駕駛人,更應注意不得隨意應其要求違規在快速道路上讓她下車,以防止後續憾事發生,邱男違規於快速道路路肩讓蘇女下車與她在快速道路上遭車輛撞擊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邱男一審被判刑6月,他及檢方均不服上訴。檢方上訴主張,邱男在原審否認犯罪,也沒有與蘇女家屬達成調解,原審量刑過輕。邱男則主張,他於二審已經認罪,並先行賠付蘇女家屬50萬元,原審量刑過重。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判決就邱男量刑部分,已依法審酌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裁量之情事,且與邱男犯行的情節相當,並無過重或過輕之虞,駁回上訴,仍判6月。
然而,法官認他一時過失犯罪,已經坦承犯罪,且於先行賠付家屬50萬元,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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