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巫男違停自家騎樓前 二審判28張全罰
[NOWnews今日新聞] 「停在自家騎樓也不行!」南投埔里一名巫姓男子,將小貨車長期停放於自家騎樓,短短26天內連遭「熱心」民眾檢舉28次,累積罰鍰高達2萬5200元。一審法院一度撤銷27張罰單,讓他以為可免責,但監理所上訴後,二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逆轉翻盤,最終認定騎樓仍屬人行道,28張罰單全數有效,判決確定不得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巫男駕駛的自用小貨車,於2024年9月22日至10月17日間,多次停放在自家騎樓或騎樓外門口,遭民眾檢舉。埔里分局交通組依規舉發後,臺中區監理所共開出28張罰單,每張900元,總額達2萬5200元。
巫男不服提告,主張其住處位於921大地震震央地帶,災後鄰里為結構安全普遍在騎樓處增建牆面,導致通道早已封閉失去公眾通行功能。他認為騎樓已喪失人行道性質,因此停車不應受罰。一審法院接受其說法,認定該騎樓確已無法連通,撤銷其中27張罰單,僅維持1張因停在騎樓外影響車輛通行的罰單,需繳納900元。
然而,臺中區監理所不服上訴。二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0號)則持不同見解。合議庭在今年7月23日判決中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明定,騎樓屬於「道路」的一部分,而人行道的定義包含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等,即便有鄰戶違法增建牆面阻隔,亦不影響其法律屬性。
法院強調,騎樓的設置目的具有公益性質,所有人自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利用行為不得妨礙行人。若認為鄰戶違建導致騎樓無法通行,應由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處理,並不能作為停車免罰的理由。換言之,即便數戶人家分別占用騎樓,仍應各自承擔行政責任。最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巫男確實違反《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一審判決,改判28張罰單全數有效,必須繳清2萬5200元,並由巫男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全案定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