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法界應重新審視高虹安誣告案二審五大不合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誣告案日前二審宣判,雖然刑度較一審低,但仍維持有罪判決,改判六個月有期徒刑。消息一出,引發各界議論,輿論頗有鼎沸之勢,不少民眾認為這又是一樁政治判決,是民進黨企圖將高虹安從新竹市長位置拉下的又一次司法攻擊,而學術界也對本案所謂「自我抄襲」、「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內容重疊」等問題爭論不休。筆者閱覽本案二審公開的判決書,提出五大不合理之處,認為法律界應對此重新審視該案判決的妥適性,以避免冤案發生。
一、忽視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關係的學術界通則
正如許多學術界人士對本案的質疑,研究者將自己期刊論文著作整理後再延伸成為學位論文,或是將自己期刊論文研究成果納入學位論文中,又或是將自己已發表的學位論文重新組織後加入新內容或新數據並投稿成為期刊論文,這樣的行為本就是學術界允許的通則,過往也未曾聽說有研究者因此遭判斷為抄襲。
本案中被認為是抄襲標的的資策會期刊論文,其第一作者就是高虹安,則其再引用部分內容於其博士論文中,即便未明確引註,也難以認定有主觀「抄襲」或「侵害著作權」之意圖,美國校方對此爭議也函文高虹安表明未有研究不當。
二、未釐清著作權、人格權與使用權
二審判決強調資策會擁有期刊論文著作權,但高虹安是該論文的第一作者,毫無疑義擁有該論文的著作人格權,資策會針對此案曾對外公開聲明,學術發表無授權問題,即便後來對高虹安提起訴訟亦已兩次敗訴,因此,資策會是否具有該論文全部所有權,本身就有疑義。
且學位論文為單純的學術行為,並非商業行為,展現的是高虹安學術生涯研究的階段性成果,在其文章中援引其本身為第一作者的期刊論文,合情合理,不應該被指為「抄襲」。
三、過度依賴「不爭執事實」
二審判決大量引用「為被告所不爭執」作為事實認定基礎,但「不爭執」不等於「認罪」,更不等於「構成犯罪」,特別是內容重疊、未引註等,高虹安不爭執客觀事實,並非自認構成犯罪或是明知犯罪,二審未於審判過程中充分認知這點,遽以其不爭執客觀事實作為認定高虹安明知故犯或是構成犯罪的依據,顯然欠妥。
四、一二審均未尊重學術自主
這也是本案最為引發議論的問題,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是經美國辛辛那提大學依正規程序審核通過,若真涉抄襲或違反著作權,校方自有調查與處分機制,而辛辛那提大學從事發至今從未撤銷高虹安的博士學位,且出具官方信函為高虹安並未違反學術倫理一事進行背書,高虹安絕無明知抄襲的誣告主觀認知,是非常明顯的。
本案審的是誣告罪,一二審卻跳過校方信函,單方面認定高虹安「明知抄襲」與「違法使用」,不僅過於武斷,亦可能侵犯大學學術自治。試問,難道日後涉及學術倫理的問題,都應該到法院解決,而不是依據校方機制嗎?法院就學術倫理的權威性,又憑什麼能凌駕於作為學術單位的學校之上呢?
五、扭曲了誣告罪與名譽保障的邊界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嚴苛,是要捏造事實而企圖使人受刑事處分才構成誣告。本案原告發文攻擊高虹安,是毫無疑問的客觀事實,高虹安認為原告發文內容侵害其名譽,而提告以捍衛自己的名譽,本就是其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法院應該只就原告是否有發文一事來認定高虹安是否有捏造事實,發文內容是否屬實與是否構成誣告無關,法院不應就原告發文內容是否屬實句斟字酌,否則將嚴重扭曲誣告罪與名譽保障的邊界。難道日後要捍衛自己名譽,一定要對方指控的內容全部不是事實,才能提告,否則就會吃上誣告罪名嗎?如此一來,民眾名譽保障的範圍將遭到嚴重限縮,侵害民眾法律權利甚深。
本案是我國學術自由、學術倫理、名譽保障與誣告罪判例的重要案件,法律界不可等閒視之,應對此重新審視該案判決的妥適性,以避免冤案發生,也讓各界心服口服。
※作者為法律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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