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判對立院無拘束力?法學教授張嘉尹:很大的錯誤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立法院法制局4日公布報告直稱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不能對立法機關課以立法義務,也不能拘束立法方向。對此,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特聘教授張嘉尹今天受訪認為,這是很大的錯誤,筆者可能不太了解我國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歷來的實務運作,強調憲法賦予司法院解釋有權拘束立法院,而大法官長期態度認為不可重複立法。
由法制局長郭明政領銜公布的報告有六項主張,第ㄧ,憲政機關應不得侵害各該憲政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第二,倘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未充分尊重民意機關多數合議決定,立法機關重複立法捍衛憲法職權,自容有討論餘地;第三,大法官會議解釋應僅具有法律位階;第四,釋憲者並無法拘束立法者再次為相同內容的立法;第五,違憲審查應注意司法自制及審查密度;第六,憲政機關於憲法賦予之職權範圍內享有不受干涉之政治特權
張嘉尹接受本報訪問時說明,雖然只有憲法才有「憲法位階」,但憲法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且法律不可牴觸憲法,若法律牴觸憲法產生疑義由司法院解釋;換言之,若法律牴觸憲法,而其最終解釋者就是司法院大法官,憲判解釋當然可以拘束立法院,且大法官從釋字185號解釋起就不斷重申,「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機關機制的效力」。
張嘉尹表示,「拘束立法院」有兩個層面的涵義,第一,法律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除了拘束全國機關與人民,立法院也無從主張該法有效,如去年的國會職權行使修法;第二,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對立法院的未來有無拘束力,在學理上稱為「重複立法禁止」,而大法官長期以來所持的態度與見解都認為不行。
對於報告主張,釋憲者對於當屆立法院多數議決通過的法律,原則上僅就代議補強或低密度審查方式,以尊重最高民意機關行使立法權的權力。張嘉尹說,這是很大的誤會,就我國而言,大法官早已發展出一套完整的審查架構,借鑒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三重審查標準,至於要採取較低密度、較不干涉的審查,還是採取高密度、較嚴格的審查,要視案件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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