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橫五口墜谷案 金管會:涉及2險種 非屬除外責任應依約理賠
台 20 線南橫公路日前發生一家五口車輛墜谷憾事,有媒體報導指稱,此案父親「明知危險而為之」可能無法獲得理賠,產、壽險公會已經對外澄清非事實,金管會今 (19) 日再度回應,此案涉及傷害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知危險而為之」並非保險除外責任,保戶如果確實因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保險公司應按契約條款理賠。
今年 7 月 30 日晚間,有一家五口行經台 20 線南橫公路,因暴雨導致路基流失嚴重,車輛意外墜谷,當時李姓父親曾三度爬出坑洞向外求援,最後又跳入坑洞中尋找家人才不幸失蹤。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解釋,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因疾病引起的突發事故,除外條款像是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與核子事故等。報導提及「明知危險而為之」非屬保險的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戶如果確實因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保險公司要按契約條款理賠。
至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蔡火炎表示,此案屬於汽車交通事故,使用或管理汽車導致乘客或是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事故,都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
如果是車內乘客,確認死亡後,每一人可以理賠死亡給付 200 萬元,駕駛人部分不包含在強制汽車保險範圍,而本案中的駕駛人也未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因此,這部分無法理賠。
蔡火炎指出,此案主要是一家壽險公司有承保傷害保險、學生保險跟人壽保險;一家產險公司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4 名乘客確認死亡後,1 人可獲理賠 200 萬元。目前壽險跟產險公司都已啟動保戶關懷措施,提供快速理賠等服務,協助受災保戶。
目前統計,此案身故者 2 人、失蹤 3 人,強制汽車保險若涉及死亡給付,就要看死亡證明,如果是失蹤狀況,就要走民法規定,重大災難如空難與船難等類型是 1 年,失蹤登記滿 1 年可宣告死亡,但如果屬一般事件則是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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