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資本適足率未達標準 金管會開罰
金管會近日通過對三商美邦人壽處分案,因其去年底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僅136.30%未達200%標準,為「資本顯著不足」等級,且未能依所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積極落實,依據保險法規定裁罰,令該公司於今年底前完成去年8月30日提報的資本強化計劃,並於一個月內新增提報具體資本強化改善計劃,及限制該公司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直到RBC達法定標準,同時令該公司調降三商壽董事長翁肇喜今年度報酬至去年支付給他報酬的70%,為期一年。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三商美邦人壽去年底資本適足率為136.30%,資本適足率屬在50%以上、未達150%之情形,核屬「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資本顯著不足」等級,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該公司去年7月依照金管會處分書要求,在去年8月底提資本強化計劃,該計劃包含兩次現金增資共計6億股、私募負債型特別股50億元及發行次順位公司債150億元,並載明以去年中為基礎的RBC,完成後RBC可達標。
保險局指出,依上述資本強化計畫,該公司規劃於去年12月31日前發行次順位公司債共計200億元,包含加計私募負債型特別股之備援方案(即發行次順位公司債50億元),但截至去年底,該公司僅發行次順位公司債25億元,尚餘175億元發債額度未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及完成募集,導致RBC無法達標。
該公司雖將資本強化計畫進度每月提報董事會,且金管會分別於去年11月及12月發函,並多次召開會議督促公司積極依所訂資本強化計畫規劃進度辦理,以確保去年底資本適足率可提升至符合資本適足等級,但金管會未見三商壽董事長要求公司經營階層令研擬可行有效的資本強化方案,顯見翁董事長未能善盡董事長職責,不利公司健全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
保險局表示,因違反保險法規定,已令該公司於今年底前完成去年8月30日提報之資本強化計畫,並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新增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限制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含地上權投資,在建工程除外),直至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其次,按董事長職責應負責監督管理公司的整體運營及管理,並應確保公司之健全經營,因此調降三商壽董事長翁肇喜今年度所有報酬,降至去年度對翁董事長支給之所有報酬之70%,為期一年。
其三,另因該公司資本適足率尚未達法定標準,金管會去年7月11日對該公司之處分仍具效力,爰該公司仍應持續依上開處分書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不包括既有已簽約或續約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直至其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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