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開憑單別慌!扣繳新制上路 金額符合條件、10日內補報免罰 餐館到補習班都適用
為了讓報稅過程更人性化、罰則更貼近實務,扣繳義務人的違章處罰有新規定。財政部指出,只要在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補發憑單,且金額未超過一定門檻,就能免罰;即使超過10日,只要補報金額在特定範圍內,也可免除處罰。這次修法還賦予稽徵機關更多裁量空間,能依情節輕重調整罰金,讓制度更公平、更有彈性。
誰會受影響?
簡單說,只要你是需要發薪水、付稿費、租金、股利或服務費,且法律規定必須「扣繳」稅款的單位,都在名單裡——從連鎖餐飲集團、街角小餐館,到補習班、出版社、建築公司,甚至學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都可能是扣繳義務人。例如餐館老闆每月幫員工扣所得稅、出版社開免扣繳憑單給作者、補習班付鐘點費給講師,這些都必須申報或填發憑單,一旦延誤或漏報,就會牽涉到裁罰。
10日內補報可免罰,金額門檻一次看懂
財政部說明,這次修正的基礎是配合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總統於今年8月7日公布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核心目標是「優化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過去,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憑單時,罰則多是按固定金額或比例計算,缺乏彈性。新制改為設定罰金上限與下限,讓稽徵機關能依個案情節,決定罰金輕重。
在減罰標準方面,明訂以下情況可免罰:
一、10日內補報或填發:若免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在8萬元以下、扣繳憑單的扣繳稅額在8,000元以下、股利憑單的股利或盈餘金額在8萬元以下,就能免除處罰。
二、超過10日但仍主動補報:若補報或填發的金額在規定範圍內(免扣繳憑單6萬元以下、或依稽徵機關通知後補報者為4萬元以下),也可免罰。
三、特定情況減輕處罰:機關、團體、事業等若已解散或廢止,或給付所得對象為非居住者,只要在次年1月31日前(若遇連假則延至2月5日)完成補報或補發,將可減輕處罰。
不過,財政部也加上防弊條款——一年內若同樣的違章事實達三次以上,就不能適用減罰標準。但如果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與利息,免罰的情況就不會被算入累計次數。
裁倍表細分四類違章,依時點與金額分級處罰
除了減罰標準,財政部也同步調整「裁倍表」制度。把常見的三大類憑單——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分別訂出四種違章情境,再依金額大小分成四個級距,設定不同的罰鍰比率。這樣一來,遲報幾天、金額不大的案件不會被「重拳出擊」,但金額大、拖得久的情況,該罰的還是會重罰。
以免扣繳憑單為例,假設在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
一、金額 50 萬元以下,罰 0.6%,最低 1,800 元;
二、50 萬~100 萬元,罰 0.7%;
三、100 萬~200 萬元,罰 0.8%;
四、超過 200 萬元,罰 0.9%,最高 2 萬元。
如果是自己逾期主動補報,還能打五折;但若被催了還沒補報,就會直接跳到更高的 1.2%~1.8% 罰率,最高 9 萬元。
扣繳憑單與股利憑單的邏輯類似,只是計算基礎分別是「扣繳稅額」與「股利或盈餘金額」,罰率範圍約在 0.6% 到 1.8% 之間,金額越高、延誤越久,罰率就往上爬。如果在裁罰前補報,還能減 20% 或 50%,等於多一次「亡羊補牢」的機會。
財政部指出,這次修正的減罰標準與裁倍表,有關所得稅法部分將比照修法施行日期,自1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餘條文則自公告日起立即適用。
另外,若是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但在114年1月1日後仍未裁處或裁處未確定的違規案件,也能適用這次新規定。不過,如果修正前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更有利,也可以選擇適用舊規。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