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萬元差很大!遺產稅申報「這兩大扣除額」最常漏報
親人過世已讓家屬心力交瘁,若因申報疏忽再多繳一大筆遺產稅,無疑是雪上加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申報中最常被忽略的兩項,就是「父母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扣除額」。
這些扣除額能有效減輕負擔,但規定細節往往被誤解,例如父母扣除額,父母即使未繼承遺產,也可能適用;然而若父母原是繼承人卻拋棄繼承,則就不能列報。國稅局呼籲,申報時別忘了檢視家中長輩與身心障礙親屬的情況,以免錯失減免機會。
父母沒繼承,仍可享有父母扣除額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換句話說,子女在世時優先繼承,父母通常不會直接成為繼承人。
不過,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父母即使沒有實際承接遺產,仍可列報「父母扣除額」,每人金額為新台幣138萬元。這項設計用意在於保障年邁父母的生活,不因繼承順位被排在後面而失去照顧。
值得注意的是,若父母原本是繼承人卻選擇「拋棄繼承」,其法律上不再具備繼承人身份,就無法列報父母扣除額。高雄國稅局強調,這是納稅義務人容易誤解的地方,實務上常見因未理解而錯失權益。
身障扣除額693萬,但適用對象不含被繼承人
另一項常見的扣除,是「身心障礙扣除額」。依現行規定,凡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界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符合《精神衛生法》所稱的「嚴重病人」,即可享有每人新台幣693萬元的扣除額。
然而,適用對象並不包括被繼承人本人。換言之,若過世者生前為重度身心障礙者,遺產申報時並不能因而減除相關扣除額。國稅局表示,這項規範主要是為了減輕仍在世的重度身心障礙親屬經濟負擔,並非針對已故者本身。
同樣地,如果符合資格的親屬,例如父母、配偶或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就會失去享有身障扣除額的資格。換句話說,是否具備繼承人身分,是能否適用的關鍵之一。
實例說明:831萬元扣除額影響重大
為了讓民眾更容易理解,國稅局舉例說明。
林先生於2024年9月過世,遺留配偶及兩名子女為繼承人,其父親雖未實際繼承,但因仍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林家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同時扣除父母扣除額138萬元及身障扣除額693萬元,合計831萬元。
若情況改變,假設林先生的兩名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則改由配偶與林父繼承,仍可適用上述扣除;但若林父也選擇拋棄繼承,則不具繼承人資格,兩項扣除額皆無法申報,將大幅增加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呼籲,遺產稅的扣除額計算不僅關乎金額,更與繼承順位、親屬身分息息相關。若申報時未注意這些細節,可能造成少報扣除額、增加不必要的稅負。建議繼承人申報前,務必確認是否有符合條件的父母或重度身心障礙親屬,並妥善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