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大罷免/趙少康公開亮票!北市選委會發聲了:將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26日罷免投票日展開,今天上午,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於大安區投票時,投完票離開圈票區後,竟直接打開「亮票」給媒體拍攝,直到走進票匭才對折投入。對此,台北市選委會表示,針對趙少康亮票行為,將依法通報警方,後續依違反《選罷法》移請地檢署偵辦,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趙少康對此回應,當下不小心把選票的背面當成正面展示了,表示真的是一時失誤,不小心露出正面,坦言這是錯誤示範。
▲趙少康將選票亮給媒體拍。(圖/翻攝畫面)
據了解,今天上午,趙少康現身大安國中投票,面對現場媒體,他遺憾表示未能去非洲,但坦言一切就「順其自然吧」。而趙少康在投完票、離開圈票區後,未將選票投入票匭,竟直接主動亮票給媒體拍攝,最後才將選票對折投入。現場選務人員見狀,將此事通報警方,北市選委會表示,已由大安分局處理,後續將由警方移請台北地檢署偵辦。
▲趙少康上午進行投票。(圖/翻攝畫面)
對此,台北市大安分局指出,針對趙少康於選票圈定後,當場揭示圈定內容供媒體拍攝,該行為經北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認定,涉犯《選罷法》第88條第2項「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及第105條規定,本分局將依法蒐證並通知當事人表示意見後,移請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警方也呼籲,民眾行使公民投票權益時,應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相關規定,如有相關違法情事,將依法偵辦。
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於同法第105條訂有刑事罰則。至此節核屬司法機關權責,如有檢舉案件,選務機關也會移請檢警機關依法辦理。第105條規定,違反第63條第2項,或第88條第2項規定,或有第65條第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罷免投票日5禁令:
●7月26日投票日凌晨起,不能在通訊軟體LINE、臉書等社群媒體,或其他媒體從事罷免活動,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加重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請不要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請勿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不可以撕毀罷免票,違者,處以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請勿攜出罷免票,違者,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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