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導賞:回顧英殖香港死刑演變 審判如何帶來公義?
【明報專訊】譚仔米線創辦人媳婦蔡天鳳前年遭殺害和碎屍,案件轟動一時,並掀起恢復死刑的討論,案件於下月進行結案陳辭。香港自1844年執行死刑,至1993年正式廢除,其間審判程序曾經歷多次改革。時任(1905-1912)香港首席按察司(Chief Justice)皮葛(Sir Francis Piggott)曾發現被控謀殺的香港華人遭法庭拒絕傳譯,他說過,假如帝國要對其不同國籍的人民施行絞刑,必須設立程序——那是公義,任何正當法律程序帶來的犧牲或不便,均是「帝國的代價(Penalties of Empire)」。執行死刑的方法有很多種,有注射、槍決、石刑、絞刑和電椅等,但香港當時是英國殖民地,跟從英國司法制度,以絞刑(又稱繯首、問吊)作為施行死刑的唯一手段。在英殖香港,被處以死刑的人大多犯下「謀殺」或「有暴力的海盜行為」罪行。這份代價有帶來公義嗎?
1894前公開執行 劊子手沒中國人
香港大學歷史系名譽副教授文基賢(Christopher Munn)研究英殖香港的死刑審判史,撰成新書Penalties of Empire——Capital Trials in Colonial Hong Kong,主要解答了3個問題——香港執行過多少次絞刑?絞刑在哪裏執行?誰是絞刑的執行者?
1844年至1966年間,香港約有750宗可判死刑的案件,涉約1500名被告,逾半數人被定罪,375人被施以絞刑處死,其中212宗絞刑在舊中央裁判司署及域多利監獄(今「大館─古蹟及藝術館」)執行。香港首次絞刑1844年在西角(West Point)海岬,鄰近艾遮平房(Edger's Bungalow),即毗鄰如今雀仔橋處執行。文基賢說那裏曾先後設立性病醫院(Lock hospital)、賽馬會分科診療所及贊育醫院,從處死囚犯的地方變成嬰兒出生的地方「相當諷刺」。
絞刑會公開執行,行刑前有「打更人」響鑼召喚市民旁觀,以起殺一儆百作用。絞刑地點於1856年轉移至亞畢諾道的舊中央裁判司署、1879年在域多利監獄,1937年起則在赤柱監獄進行,管制較西角嚴密,以防任何嘗試營救死囚的行動。死囚與其他犯人分開監禁,並遭24小時監視,在囚期間親友、律師和牧師可探視。中央裁判司署庭內有隱藏樓梯連接地牢專門監禁被控嚴重罪行被告的拘留室;赤柱監獄內則設有絞刑台。
英殖香港的絞刑執行者(或稱劊子手),沒有中國人,有些甚或是罪犯。譬如1878年一宗情殺案死刑的劊子手,是一名被判處兩年徒刑的歐洲人,他執行絞刑以換取承諾赦免刑罰。文基賢認為這背後反映港英政府對華人的不信任,儘管19世紀伍才和何啟先後獲委任為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同時是大律師,俱是曾經留學英國的精英階層。
法庭報道黃金年代
出於人道和社會輿論,1894年後的絞刑不再公開示眾,但容許記者從旁記錄。現今法庭報道主要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及《裁判官條例》 第87A條「對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規限。一場謀殺案審訊,通常先由地區裁判法院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提交上級法院審訊,控方提交法庭的證據大多透過呈交文件,傳媒無從獲取,記者基本上也只能報道被告姓名和控罪。但在1971年以前,文基賢說裁判官會在公開聆訊時聽取控方和證人所有證據,而這些資料在正式審訊開始前已見報,陪審團成員看到報道某程度上會對疑犯產生偏見,或影響其判斷,「是個相當有問題的制度」。
謀殺的量刑調整
英國1965年暫停執行謀殺罪的死刑,英殖香港翌年跟隨,於1966年執行最後一次死刑。據《華僑日報》1966年報道,被告是國貨公司售貨員黃啓基,涉嫌謀殺店內50歲看更陳佛生,及暴力行劫並意圖謀殺公司經理的母親薛桂英。案件經過約一周的審訊後,被告黃啓基被4男3女陪審團裁定罪成並判處死刑。
被判死刑就一定會死?不然。1932年中國著名歌星黎明暉與其男友在跑馬地遭槍擊,富家子弟鄭國有涉買兇殺人,作案前更曾諮詢律師:「我有個有點瘋狂的兄弟,他尚未成年,假如他打架殺人會判死刑嗎?」在1990年10月1日前,21歲為法定成年歲數,但未滿21歲無法讓鄭國有免於絞刑,除非他被發現精神失常,或者獲得減刑。但據1933年《工商日報》報道,鄭國有獲逾萬人聯署請赦,議政局終以「鄭之觸犯刑律,既為社會上原諒、而其年少無知、復被羣小包圍、確亦不無可諒之處」赦免其死刑,改為終身監禁。
1952年被判死刑的作案年齡從16歲上調至18歲,文基賢續舉出其書中另一特別個案——1952年有一對19歲情侶因無法成婚,約定飲清潔劑自殺,最後女方死亡,男方倖存,男方被指控謀殺,4男3女陪審團強烈建議從寬處理。當時的首席按察司侯志律判處被告死刑,但他備註這是一宗悲慘的案件,反映「年輕人容易陷入深深的絕望和徹底失去希望」,時任港督葛量洪遂在侯志律的建議下將死刑改為兩年緩刑。
對於謀殺的判罰輕重,文基賢說各司法管轄區有不同處理,視乎案情的嚴重性、是否有預謀和暴力程度,而英國的法律有相對具彈性的機制「exercise of mercy (寬恕)」,死囚可提出上訴並尋求英女王赦免死刑,香港則由港督代為處理,港督會審閱被告背景和法官報告,聽取法官和行政局意見後作決定。文基賢指法律確實能定義謀殺,透過行使寬恕和司法覆核等方法,量刑可得到調整。1969年英國正式廢除判處死刑,而香港立法局則於1993年通過《刑事(修訂)條例》,正式改以終身監禁代替。
英殖社會不乏反對死刑論述
華人社會自古以來便有「殺人償命」的概念,西方的《舊約聖經》也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復法則,記者問文基賢,犯人透過受罰彌補其罪行的程度能否量度?他說這是一個哲學問題,客觀看不同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和中國,尤其在19世紀,都有以死刑懲罰謀殺犯。理論上懲罰的設計是要阻止囚犯重犯、阻嚇市民犯罪和出於對犯人的「報應(retribution)」。文基賢不太認同死刑能起阻嚇作用,他認為部分人會出於衝動或自以為能逃過刑責而謀殺。
回看英殖初期,政府為建立管治威信常輕罪重判,殺人放火和海盜以外,偷竊也有機會被判死刑。1845年一名華人被處以絞刑,當時港督戴維斯說他終於可以絞殺一名華人,並指這彰顯英國對香港的控制權,「因為一個政府能做最極端的事就是殺死自己的公民,或者其管治下的人」,文基賢認為戴維斯這種表達主權的方法令人不快。
文基賢續說英殖社會不乏反對死刑的論述,有人會說「沒人有權利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任何政府都沒有這個權利」,尤其謀殺是非法的,那麼政府為何要「謀殺」殺人犯?特別在二戰前,檢控證據薄弱,案件處理質素參差,甚至會審錯犯,那麼「受害者及其親朋戚友的公義是否得到伸張?」
文基賢認為正義是確保無辜的人不被冤枉或定罪,也確保「有罪的人被定罪」。對他來說,舊時的審訊情况真實地反映社會現况,「來自各行各業和國籍的人集於一室對峙,看他們有組織和條理地解決糾紛,挺有趣的」,這不失為一種了解香港歷史的方式,譬如有人受審或作證時會說出自己的人生故事,可以從中看到人們的生活方式、所處境况,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還有各方為確保公平審訊作出的努力。繁複的司法程序是為避免冤獄和不放過犯罪者,那是公義的一部分。
文˙ 姚超雯
{ 圖 } 鄧宗弘、網上圖片
{ 美術 } 朱勁培
{ 編輯 } 梁曉菲